面罩、濾毒盒、過濾棉產品混搭使用的風險您了解嗎?
小輝 2024-04-28 17:21:32 來源:新明輝商城
防塵、防毒面具產品使用過程中,能否混搭使用面具產品的配件,是用人單位個體防護用品管理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比如用A公司的面罩配上B公司的過濾棉,以期可以降低使用成本,這種混搭使用是否存在風險?
首先,從法律層面,《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因此,用人單位應提供適當且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防護用品以有效保護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
第二,從技術標準層面,粉塵以及有毒有害氣體和蒸汽的自吸過濾式防護用品,應按照《呼吸防護 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2019)和《呼吸防護 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GB2890-2009)兩個強制性國家標準執行,即在國內銷售和使用的自吸過濾式防塵、防毒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上述標準要求。依據以上標準,對特定搭配(生產商建議的正常搭配方式)且組合完整(面罩+濾毒盒或過濾棉)的產品應按照規定方法測試以驗證“搭配組合整體”符合標準的技術要求。如果把不同生產商部件進行混搭組合使用已形成一個事實上的新產品,并且不同廠商在產品設計、原材料選用、生產工藝和品質控制方面存在差異,從而可能導致混搭組合存在阻力過高、泄漏過大等不能滿足標準要求的情況,不但可能達不到預期防護作用,而且還會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同時,《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 18664-2002)中也明確要求“除通用部件外,在未得到呼吸防護用品生產者認可的前提下,不應將不同品牌的呼吸防護用品部件拼裝或組合使用”。
綜上,把不同生產商面罩和濾毒盒/過濾棉等進行混搭使用既存在“所提供的防護用品不能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法律風險,也存在不能有效保護作業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的風險。用人單位在為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時,應按照生產商的使用說明將同一廠商的配件或耗品進行搭配組合使用,盡可能避免不同廠商配件或耗品的混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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