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2000)》 及《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三證一標志”中的三證指的是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和產品合格證,一標志指的是安全標志。
為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我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三證制度,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除了應具有生產許可證外,應按照產品所依據的標準對產品進行自檢,并出具產品合格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在出廠前應接受地方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抽檢,檢驗機構按批量配給安全鑒定證。
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是確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準許生產經營單位配發和使用該勞動防護用品的憑證。
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80號令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培訓等領域十部規章的決定》廢止《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即日起勞保防護用品只要執行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CIPMC)及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GB)即可,無需再辦理LA安全標志認證,這一動作被業內普遍解讀為安監總局取消了勞保用品的LA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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